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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所谓联合体投标,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,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。在国际招标投标中,是经常被采用的投标形式.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:
2、1.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。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、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、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。
3、2.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,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,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,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,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。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“合资公司”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,则不属于《招标投标法》所称 的联合体。
4、3.联合体的组成是“可以组成”,也可以不组成。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。对此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。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。
5、4.联合体对外“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”。也就是说,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,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,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(多个主体的情况下)的名义进行,即“联合体各方”“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”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,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、义务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。
6、5.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。比如,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的规定,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;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,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。
7、6.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。对此《建筑法》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。
8、联合体投标申请资格预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:
9、⒈参加联合的所有成员都应分别填写完整的资格预审表格,且不允许任何单位提交或参加一个以上的投标.
10、⒉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须指明为首的主办人,招标人与联合体之间的任何联系将通过为首的主办人进行.
11、⒊申请书必须确认,如果资格预审合格后联合体参加投标,投标文件及今后可能被授予的合同都将由所有合伙人签署,以便使法律对全体合伙人共同并分别具有约束力.
12、⒋申请书必须说明拟议中每个合伙人的参与情况及其责任.
13、除以上特殊条件外,其他方面与前述单独申请资格预审的要求基本一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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